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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111423LL00100/2023-94253 | |
發文字號:呂政辦發〔2023〕30號 | 發布日期:2023年11月22日 |
發文機關: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關 鍵 字: |
標 題:關于印發呂梁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辦法的通知 | |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22日 |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呂梁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呂梁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呂梁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強化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提高實施成效,根據《山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與監督管理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以下簡稱“后評估”),是指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后,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其制定質量、實施效果、存在問題等進行調查、分析和研判,形成并運用評估結果的活動。
以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科學合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工作機制,對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后評估。
第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況的,應當進行后評估:
(一)涉及重大財政資金使用的;
(二)對民生有重大影響,社會關注度高的;
(三)屬于改革探索或先行先試的;
(四)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各方面意見較多的;
(五)有效期屆滿后需繼續實施的;
(六)市人大、政協或司法機關建議進行評估的;
(七)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認為需要評估的。
第六條 按照“誰起草、誰評估、誰負責”的原則,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工作一般由起草部門組織實施。部門聯合起草的,由牽頭部門組織實施。起草部門被撤銷或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組織實施。起草部門與實施部門不一致的,由實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工作。
第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工作可以由評估單位自行組織實施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將后評估工作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項委托具備評估能力的評估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
受委托機構不得將后評估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八條 后評估所需經費,納入評估單位的年度預算,經費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 后評估應當依據下列標準進行:
(一)合法性評估。即是否與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
他上位法相抵觸,是否與上級政策存在沖突;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是否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違法設置市場準入、退出條件;
(二)合理性評估。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具體制度措施是否必要、可行、適當,設定的職權與責任、權利與義務是否相當;
(三)協調性評估。即是否與同位階的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存在沖突,規定的制度是否互相銜接,相關配套制度是否完備;
(四)規范性評估。即文件制定技術是否規范,邏輯結構是否嚴密,表述是否準確;
(五)可操作性評估。即具體制度能否有針對性地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關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規定程序是否正當、簡便、易于操作;
(六)實效性評估。即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與執行,是否實現預期目的;實施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及貫徹執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會各界反映情況;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建議;該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繼續執行,或者需要修改或廢止。
評估單位應當依據上述標準,結合被評估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特點,確定具體的評估標準。
第十條 后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單位應當成立由相關領域專家、政策執行單位代表等人員組成的評估工作組;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以及社會公眾代表等參加。評估工作組承擔制訂方案、組織調研、形成報告等具體評估工作。
(二)制訂評估方案。評估方案應當包括評估目的、評估內容、評估方法、評估程序、時間安排、經費預算和組織保障等方面的內容?!?/span>
(三)開展調查研究。評估單位可以采用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問卷調查、輿情跟蹤、實地調研、座談研究等方法全面調查了解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收集行政規范性文件相關信息,聽取與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評估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四)進行分析評價。評估單位對收集到的材料及意見、建議進行分析研究,客觀公正地作出評估結論。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予以吸收采納,對重要意見、建議不予采納的,應當在評估報告中予以說明。
(五)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記錄后評估工作的全過
程,并提出行政規范性文件繼續施行或者修改、廢止、解釋、制定配套措施等方面的評估意見。
第十一條 評估報告應當數據真實、內容完整、結論準確、建議可行。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后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主要制度措施分析、重點問題論證的情況;
(三)調查研究階段意見征集及采納情況;
(四)評估結論和建議,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效果、執行成本、社會反映、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以及修改、廢止、解釋等情況;
(五)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開展后評估工作不得預設評估結論,不得權衡利弊或者按照評估單位和工作人員的偏好取舍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 評估報告一般應于評估項目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經評估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實施的,應于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完成。
第十四條 評估單位應當將評估報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15日內報送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十五條 評估報告應當作為修改、廢止、解釋行政規范性
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制定配套措施等方面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評估報告建議修改、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啟動修改、廢止程序。
評估報告建議完善配套制度、制定配套措施的,有關實施部門應當在法定權限內及時予以落實。
第十六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參與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七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全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工作情況。
第十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工作開展情況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內容。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解讀鏈接:【圖解】市司法局關于《呂梁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辦法》的解讀
政策咨詢:市司法局??立法科 83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