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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111423LL00100/2024-00469 | |
發文字號:呂政規發〔2023〕2號 | 發布日期:2023年12月19日 |
發文機關:呂梁市人民政府 | 關 鍵 字: |
標 題:關于印發呂梁市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9日 |
呂梁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呂梁市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使用
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呂梁市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呂梁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呂梁市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安全生產會議精神,加強我市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管理,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西省消防條例》《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國家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既有高層違法建筑是指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進行建設并已投入使用且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第二條 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包含既有建筑使用、安全鑒定、改擴建及裝飾裝修、既有建筑幕墻、消防、燃氣、供電、電梯等重點設施設備維護、應急處置等。
第三條 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使用安全管理遵循“政府指導、主體負責、分類實施”的原則,實行先落實安全管控措施,后治理改造的方針,分步推進既有高層違法建筑隱患整治。對已建成未投入使用的高層違法建筑堅決依法依規予以查處,杜絕新增高層違法建筑投入使用。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高層違法建筑未作出沒收或拆除決定前按照本辦法加強日常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屬于國家或者集體的,房屋管理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管理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無管理人的,實際使用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統籌協調的安全管理體系,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實現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高層違法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普查、代為鑒定、危險既有高層違法建筑搶修代管、應急搶險等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高層建筑使用安全知識,提高公民高層建筑安全意識。
第六條 市應急管理、住建、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城管、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消防救援、國網呂梁供電公司、地電呂梁分公司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各縣(市、區)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實施指導監督管理。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高層違法建筑領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市住建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對轄區內既有高層違法建筑結構、燃氣使用安全摸排、監督管理、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建立既有高層違法建筑結構安全技術專家組;做好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管理相關人員培訓的組織工作;指導相關部門及鎮(街道)、社區、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檢查工作;依托鎮(街道)做好轄區內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信息建檔工作;負責對消防審驗技術指導;對裝飾裝修企業擅自拆改房屋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承擔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使用安全管理領導組辦公室工作職責,做好日常工作并開展年度綜合考核。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公安部門督促指導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規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對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礙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偵查和處理,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組織開展轄區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因違法占地、違規建設、違規改擴建、改變用途和地質災害等造成房屋隱患問題摸排和安全隱患整改工作;研究制定無土地、無規劃許可項目處置措施;對既有高層違法建筑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工作。
市城管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組織開展轄區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供水供熱管網使用安全摸排和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對違規開發、建設和銷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違法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類中介服務企業進行查處。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既有高層違法建筑電梯使用安全摸排、監督管理工作,包括電梯使用登記、定期檢驗、定期維保和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消防審驗技術指導,優化審批流程,依法辦理審驗申請;對全市既有高層違法建筑未經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審查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安全摸排和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指導各縣(市、區)消防救援大隊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民住宅區尤其是高層民用建筑業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務單位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對發現的未審未驗建設工程移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或具有相應職權的部門依法查處;共享消防審驗歷史檔案資料;建立消防安全技術專家組;做好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消防安全培訓工作;依法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行為;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進行指導;組織開展全市既有高層違法建筑消防安全摸排、檢測、檢查、疏散演練、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國網呂梁供電公司、地電呂梁分公司負責對全市既有高層違法建筑電氣線路設備和電氣設施設備使用安全摸排、監督管理、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鄉鎮(街道)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使用安全和危險既有高層違法建筑的解危工作。強化人、財、物保障,建立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管理員、片區監管員和鄉鎮(街道)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專職干部三級管理網絡,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城鎮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使用安全常態化網格化監管體系或通過政府購買方式委托第三方進行常態化排查;負責受理轄區內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使用安全方面的舉報投訴;負責轄區內既有高層建筑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登記統計。
市教育、工信、民政、司法、人社、交通、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旅、衛健、退役軍人、市場監管、宣傳、體育、能源、應急、文物、人防、糧食和儲備、規劃和自然資源、郵政管理、國電、地電等部門負責督促本行業系統內部落實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隱患整治整改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涉及消防審驗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移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
第七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責任:
(一)按照規劃、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檢查、維修房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三)按照規定裝飾裝修房屋;
(四)按照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并治理危險房屋;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危險房屋應急處置等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八條 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共有部分實行委托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房屋安全檢查、維修養護等管理責任;未委托物業服務人管理或者委托管理約定不明確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管理責任。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既有高層建筑質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第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管理員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既有高層違法建筑日常巡查機制。由規劃建設辦公室確定1-2名人員為鄉鎮(街道)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管理員,每季度對轄區內既有高層違法建筑開展一次集中安全巡查。每個村(社區)應劃分為若干個大網格,大網格配備1名片區監管員,每個大網格再分若干小網格,小網格配備1名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管理員,每個片區監管員聯系5-6名安全管理員。片區監管員可由村(社區)工作人員兼任,安全管理員可依托物業服務企業、村(社區)非專職人員進行管理或實行服務外包。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管理員不定期開展一次集中安全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對巡查發現的房屋隱患問題,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管理員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對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十一條 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隱患排查內容包括:建造年代、結構類型、結構安全、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地質和周邊環境安全,以及履行法定建設程序的情況;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違法改擴建、擅自在頂部加高加層以及對地下空間進行開挖情況;擅自改變使用用途,重點是用作經營性用房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產權人(使用人)定期對房屋開展安全自查,建立安全檢查臺賬,及時整治各類安全隱患。原則上既有高層違法建筑每半年自查一次。
第十三條 既有高層違法建筑片區監管員和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管理員應按照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使用安全常態化、網格化監管機制要求規范開展既有高層違法建筑日常安全巡查。在日常巡查中,應將既有高層建筑裝修的禁止行為及時告知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發現違法違規裝修以及房屋出現結構性開裂、沉降、傾斜、消防設施、電梯等安全隱患時,應做好書面記錄和拍照留存,并在24小時內上報片區監管員。在發生爆炸、洪澇、泥石流等突發事件可能影響房屋安全的,應加強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頻次。
第十四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的規劃用途;
(二)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消防、電力、供氣、供熱、供水設施設備;
(三)開挖房屋底層地面;
(四)擅自改變地下空間的使用功能、層數和面積;
(五)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屋)面荷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
(六)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等違反安全規定的物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發現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實施以上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國網呂梁供電公司、地電呂梁分公司等部門(單位),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對房屋裝飾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人應當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在裝飾裝修開工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向物業服務人辦理登記手續。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要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和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鑒定單位出具的審定意見,并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物業服務人應當對房屋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時報告屬地主管部門(單位)。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物業服務人要按照合同約定落實好用火用電、消防設施器材保養,開展防火巡查、檢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加強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等存放和充電場所管理。
第十七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相關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
(二)依法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其他情形。
各相關職能部門發現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按規定委托鑒定的,應當及時移交屬地政府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規定委托鑒定。
第十八條 具有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其房屋安全結構、消防設施設備未經鑒定或者經過鑒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條件的,不得作為經營場所。鑒定機構不得以局部鑒定代替整棟房屋安全鑒定。審批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需由辦理人提供不動產權證(房產證)或由第三方鑒定機構出具的質量鑒定報告。
第十九條 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建設單位應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安全鑒定,沒有完成委托鑒定的,鄉鎮(街道)應當及時向其發出安全鑒定通知書,責成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建設單位在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鄉鎮(街道)應當向其發出房屋安全代為鑒定決定書,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鑒定費由房屋建設單位承擔。
房屋建設單位已經注銷或無法確定的,由鄉鎮(街道)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鑒定。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立即將危險房屋鑒定報告報送各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應當報請房屋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通過采取組織人員撤離、劃定警戒區、設置標志或張貼標識,征用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封鎖危險場所,限制禁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實行臨時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可能危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安全的,水、電、氣、暖供應企業可以依法中斷供應。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或存在危險隱患的房屋,必須按照下列類別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要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達到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但應加設警示標志,禁止使用;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一條 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隱患的,應當及時向鄉鎮(街道)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經鄉鎮(街道)調查核實后,房屋安全責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對建設主體存續的,由項目建設主體負責項目整改。建設單位滅失的,承繼主體負責項目整改。對建設主體滅失,且無承繼主體的項目,無力進行項目整改的,報請經同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一事一議”制定處置辦法。
對危險既有高層違法建筑治理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在管理規定范圍內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使用安全應急搶險預案,并按照應急搶險預案及時做好轄區內既有高層違法建筑排險解危工作。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各縣(市、區)建立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統,通過采集用地、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全生命周期監管各相關部門業務流程,建立一棟一碼高層違法建筑管理制度,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實現對全市高層違法建筑的智慧監管。各職能部門、鄉鎮(街道)應當將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信息上傳至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牽頭,住建、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建立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使用安全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查處危害既有高層違法建筑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八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二)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的,鑒定機構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第三十條 有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所列行為,給他人造成生命財產損失,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市市區、縣城、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之外的農村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解讀鏈接:【圖解】市住建局《呂梁市既有高層違法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解讀